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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民初8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荆州市永益拉丝厂与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市永益拉丝厂,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839号之一原告:荆州市永益拉丝厂,住所地荆州区景明观路16号。负责人:万凌莉。被告: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889号光谷国际广场B座2401室。法定代表人:傅礼铭。原告荆州市永益拉丝厂与被告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荆州市永益拉丝厂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永益拉丝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市永益拉丝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原告荆州市永益拉丝厂负担。审判员  杜振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