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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醴陵市漓源饲料有限公司诉齐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醴陵漓源饲料有限公司,齐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777号原告醴陵漓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陈留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劲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为出庭应诉、提起上诉,进行和解等。被告齐涛。原告醴陵漓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齐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醴陵漓源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醴陵漓源饲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偿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醴陵漓源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醴陵漓源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宝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娜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宣判前,原告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