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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吴监钦,徐金清,缪廷成,林德清,郑铃明,何树平,苏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230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法定代表人郭瑜,行长。被执行人吴监钦,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徐金清,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缪廷成,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林德清,男,1976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郑铃明,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树平,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苏爱华,女,1976年2月1日出生。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吴监钦、徐金清、缪廷成、林德清、郑铃明、何树平、苏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吴监钦、徐金清、缪廷成、林德清、郑铃明、何树平、苏爱华给付本金1928328.56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吴监钦、徐金清、缪廷成、林德清、郑铃明、何树平、苏爱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吴监钦、徐金清、缪廷成、林德清、郑铃明、何树平、苏爱华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监钦、徐金清、缪廷成、林德清、郑铃明、何树平、苏爱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文清审判员  汪 霄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鑫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