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4执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宏坤、张光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坤,张光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陈宏坤,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张光俊,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陈宏坤与被执行人张光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宏坤因被执行人张光俊未履行偿还货款62935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张光俊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张光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周伟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明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