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何安国与李德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安国,李德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677号原告:何安国,男,汉族。被告:李德振,男,汉族。原告何安国诉被告李德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安国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德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安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安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元,由原告何安国承担。审判员 左珊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冀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