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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宋纬、天津顺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纬,天津顺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451号之一申请人:宋纬,男,汉族,1981年1月3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天津顺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沙庄村。法定代表人:孙文江,董事长。原告宋纬与被告津顺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津0113民初2451号保全裁定书,查封天津顺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龙顺道北侧御龙园的两套房产及银行账号。现本案调解结案,申请人宋纬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天津顺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龙顺道北侧御龙园46号房产及招商银行12×××04账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天津顺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龙顺道北侧御龙园46号房产及招商银行12×××04账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俊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