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陈碧与朱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碧,朱安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547号原告陈碧,女,汉族,1975年8月30日生,住本市南明区。被告朱安勇,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生,住贵州省石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碧与被告朱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碧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碧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波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