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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陈碧与朱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碧,朱安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547号原告陈碧,女,汉族,1975年8月30日生,住本市南明区。被告朱安勇,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生,住贵州省石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碧与被告朱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碧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碧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波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