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钢与温丹清、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钢,温丹清,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汇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946号原告:卢钢,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法定代理人:高丽丽,女,汉族,1992年8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系卢钢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开、张丽,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丹清,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宋小华,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汇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3号银座数码广场1008室。法定代表人:张燕,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西关大街66号。法定代表人:李洪信,职务董事长。卢钢与温丹清、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汇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卢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卢钢负担。审判员 张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龙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