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华与被执行人赵广汇、傅建玮、陕西鑫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赵广汇,傅建玮,陕西鑫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赵华。被执行人:赵广汇。被执行人:傅建玮。被执行人:陕西鑫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华与被执行人赵广汇、傅建玮、陕西鑫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傅建玮名下陕AJD9**凯迪拉克牌小轿车及陕A810**江淮牌小轿、陕A207**蒙迪欧牌小轿车三辆依法查封,并将三被执行人赵广汇、傅建玮、陕西鑫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查封。同时将三被执行人赵广汇、傅建玮、陕西鑫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上述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不足清偿债务,经申请人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娟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