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江西省乐亿担保有限公司、涂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乐亿担保有限公司,涂飞,左丹丹,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55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乐亿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瑞州街办赤土板路与高安大道交口处。法定代表人XX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涂x,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左丹x,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瑞州街办赤溪村。法定代表人陈永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乐亿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涂x、左丹x、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323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该案的执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人涂x、左丹x、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62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等额价值财产(股票、基金、车辆、房屋所有权、投资收益、债权、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合伙收益、住房公积金、保险收入及各种补偿款等),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冬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