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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徐丙福与梁晓光、陈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丙福,梁晓光,陈冬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2民初748号原告:徐丙福,男,汉族,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海涛,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晓光,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陈冬云,女,汉族,六安市裕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徐丙福与被告梁晓光、陈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丙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晓光、陈冬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丙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梁晓光清偿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自诉讼之日至清偿之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陈冬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和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6日,被告梁晓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给被告梁晓光100000元,被告梁晓光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陈冬云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确认。2016年底,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此,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梁晓光、陈冬云未作答辩。本院对原告徐丙福所举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能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均予以确认并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丙福与被告陈冬云系朋友关系。被告梁晓光与陈冬云系同事关系。经陈冬云介绍,2016年7月26日被告梁晓光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同时,陈冬云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名。同日,原告徐丙福通过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75将人民币100000元转账至被告梁晓光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97。该笔款项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和汇款凭证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原告徐丙福与被告梁晓光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原告主张被告梁晓光偿还借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虽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但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借款逾期利息至本清息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冬云作为涉案借款的担保人,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陈冬云对梁晓光所欠徐丙福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应负连带清偿责任。鉴于被告梁晓光、陈冬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其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晓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徐丙福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清息止);二、被告陈冬云对上述第一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460元,计3830元由被告梁晓光、陈冬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向阳审 判 员  陈 燕人民陪审员  蔡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德齐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举证目录:证据一:借条一张。证据二:工商银行汇款流水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