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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慕彩周某等与姚绍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琼益,周某,白慕彩,白坪,姚绍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278号原告:马琼益,女,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周某,男,200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法定代理人:马某,女,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系周某母亲。原告:白慕彩,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白坪,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权,重庆赤甲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被告:姚绍明,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少陵路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112442。负责人:胡兴中。原告马琼益、周某、白慕彩、白坪与被告姚绍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马琼益、周某、白慕彩、白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琼益、周某、白慕彩、白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琼益、周某、白慕彩、白坪撤诉。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1253元,由原告马琼益、周某、白慕彩、白坪共同负担。审判员  袁衍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