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3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江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792号原告:江某,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周某,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丰县。原告江某诉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江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江某负担。审判员 王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