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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童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2627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194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市。被执行人童某某,地址岳阳市。潘某某与童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童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童某某,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童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童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童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聂登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美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