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4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孙连瑞与张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瑞,张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557号原告:孙连瑞,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被告:张建伟,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孙连瑞诉被告张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连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