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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4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孙连瑞与张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瑞,张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557号原告:孙连瑞,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被告:张建伟,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孙连瑞诉被告张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连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