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军武与吉林狮缘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军武,吉林狮缘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211号申请执行人袁军武,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吉林狮缘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段海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军武与被执行人吉林狮缘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57341.62元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审查被执行人符合纳入失信条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劵、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共提起五次网络财产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金龙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