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其龙、吴根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其龙,吴根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毛其龙,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根友,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2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吴根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根友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根友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根友存款人民币5432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