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字第4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郑巧琴、杭州倍格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健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天健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郑巧琴,杭州倍格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字第4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健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21号。法定代表人卓志隆,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冰一、王思奇,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巧琴,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代理人朱祉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倍格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号1幢1楼。法定代表人来树军。上诉人北京天健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阳光)因与被上诉人郑巧琴、杭州倍格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7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上诉人天健阳光于2017年3月3日收到原审判决书后,于2017年3月18日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4日向天健阳光邮寄送达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费134元,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天健阳光于2017年5月5日收到该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二审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直至2017年6月15日才交纳二审诉讼费134元,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天健阳光不依法履行二审交纳上诉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天健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北京天健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李国标代理审判员 韩圣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亦驰?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