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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3民初146号原告:周某某,女,1970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被告:吴某某,男,1969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女儿吴某甲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事实和理由:1994年1月1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7年9月8日生育女儿吴某甲,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被告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强制戒毒,2016年12月再次被强制戒毒两年。被告吴某某同意原告周某某提出的离婚诉求。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周某某与吴某某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女儿吴某甲随周某某生活、由周某某抚养。三、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周某某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拴久审判员  李海龙审判员  马贵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江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