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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吉庆与郭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庆,郭小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3975号原告:吉庆被告:郭小龙本院在审理吉庆与郭小龙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5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庆负担。审判员  王永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