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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岚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魏新华与毛利兵、杨海荣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新华,毛利兵,杨海荣,杨云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岚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魏新华。委托代理人牛月珍,岚县东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利兵。被告杨海荣。被告杨云田。原告魏新华诉被告毛利兵、杨海荣、杨云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新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已收取),由原告魏新华负担,免于收取。审判长  杨鲁军审判员  梁凤明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