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岚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魏新华与毛利兵、杨海荣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新华,毛利兵,杨海荣,杨云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岚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魏新华。委托代理人牛月珍,岚县东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利兵。被告杨海荣。被告杨云田。原告魏新华诉被告毛利兵、杨海荣、杨云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新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已收取),由原告魏新华负担,免于收取。审判长 杨鲁军审判员 梁凤明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