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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与费其秀、李国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费其秀,李国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5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法定代表人黄红阳。被执行人费其秀,女,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李国银,男,汉族,1965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与费其秀、李国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费其秀、李国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费其秀、李国银人民币44万元。代理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宇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