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任红英与李倩、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红英,张彬,李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462号原告任红英,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彬,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县。被告李倩,女,1984年4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红英与被告张彬、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红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彬、李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红英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彬、李倩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红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达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