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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任红英与李倩、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红英,张彬,李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462号原告任红英,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彬,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县。被告李倩,女,1984年4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红英与被告张彬、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红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彬、李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红英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彬、李倩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红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达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