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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郝某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郝某,男,犯盗窃罪。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0101刑初6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郝某人民币八千一百八十四元发还被害人罗某。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定程序查询被执行人郝某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刑初638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项和退赔发还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及被害人(单位)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浩辉审 判 员  程彦军代理审判员  李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