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李洪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李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曼哈顿广场11号楼907。负责人:贾晓红,经理。被执行人李洪良,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与李洪良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刑初13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洪良于2016年10月26日前一次性返还附带民事诉讼垫付被害人丧葬费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全部领走,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刑初13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铁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