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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更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谢文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文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1158号罪犯谢文鑫,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无业,原住贵州省织金县。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2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文鑫于2012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于2013年9月~2015年1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涉案赃款人民币1189元已缴纳。贵州省织金县司法局及织金县司法局后寨司法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均同意将该犯纳入社区矫正。检察机关于2017年1月6日出具意见书,认为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假释无异议。以上事实有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1154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本院(2013)筑刑一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罚金及赃款缴纳收据、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罪犯谢文鑫的供述及其管教警察、同监罪犯的证词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文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已实际服刑五年零一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五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居社区愿接纳其为矫正对象。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文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审判员  何艳审判员  赵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