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县城中法律服务所与袁里端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县城中法律服务所,袁里端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536号原告:高县城中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高县庆符镇新市街***号。法定代表人:付山岗,主任。被告:袁里端,男,生于1956年7月15日,汉族,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原告高县城中法律服务所诉被告袁里端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高县城中法律服务所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里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县城中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袁里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高县城中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罗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凌师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