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何会昌与长兴宏泰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会昌,长兴宏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2民初2896号原告:何会昌,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长兴宏泰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兴县虹星桥镇厚全村,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680715383Y。法定代表人:刘学明,总经理。原告何会昌与被告长兴宏泰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会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兴宏泰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判。原告何会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5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截止2017年3月,被告长兴宏泰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资款59000元,有工资清单为凭,因被告现已停产,原告多次催讨该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长兴宏泰纺织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工资清单一份,证明被告确认结欠原告工资款59000元的事实。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及时支付工资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依法承担支付工资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59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兴宏泰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何会昌工资59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长兴宏泰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小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诗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