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牛玉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玉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光达,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牛玉田,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黑岗乡。申请执行人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牛玉田支付令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督15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督154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再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