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希富与毕崇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富,毕崇柱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416号原告张希富,农民。被告毕崇柱,约60岁,农民。张希富与毕崇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希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希富负担。审判员 王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