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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希富与毕崇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富,毕崇柱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416号原告张希富,农民。被告毕崇柱,约60岁,农民。张希富与毕崇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希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希富负担。审判员  王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