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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怀远与被告陈智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怀远,陈智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初895号原告陈怀远,男,74岁,退休教师。被告陈智策,男,69岁,农民。2017年6月6日,本院收到原告陈怀远的起诉状。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相邻居住,被告紧挨大路居住,原、被告宅基地后边有条通行巷道,原告在后院房开了后门,被告未开后门。王家庄村委会向原告承诺将原、被告宅基地后面的通行巷道硬化为水泥路。2017年4月村上开始动工硬化时,遭到被告的阻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阻止被告的不当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二万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村民宅基地前后的通行道路为集体用地,道路硬化属于村上行为,故原告不具有该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陈怀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常海滨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 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卫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