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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安生与丹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生,丹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2455号申请执行人陈安生,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新农乡。被执行人丹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农镇平房组平房路5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杨伊军。申请执行人陈安生与被执行人丹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5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丹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港市新农镇安新农村平房组平房路5号的瑞联假日风景综合楼1号楼202室(所有权证号为东房权证村字第201011171401000**号)、205室(所有权证号为东房权证村字第9201011171401000**号)、206室(所有权证号为东房权证村字第201011171401000**号)、209室(所有权证号为东房权证村字第201011171401000**号)、210室(所有权证号为东房权证村字第201011171401000**号)、214室(所有权证号为东房权证村字第201011171401000**号)、2号楼201室(所有权证号为东房权证村字第201011171401000**号)、202室(所有权证号为东房权证村字第201011171401000**号)、203室(所有权证号为东房权证村字第201011171401000**号)、209室(所有权证号为东房权证村字第201011171401000**号)、2号楼三层(所有权证号为东房权证村字第201011171401000**号)的所有权登记至申请人陈安生名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有关本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53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