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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马长兵与徐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兵,徐少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6民初1619号原告:马长兵,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珍,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少伟,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马长兵与被告徐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长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珍,被告徐少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长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徐少伟支付货款54107.10元及利息(从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晋江市××灶镇经营汽车配件生意。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徐少伟在泉州市展览城附近经营汽车配件生意,经常向原告购买汽车配件。2011年8月26日至2012年11月间,被告徐少伟向原告购买汽车配件,尚欠原告货款54107.1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徐少伟未能支付。徐少伟辩称,原告提供的2012年3月26日《销售清单》(金额为1980元)及2012年10月30日《销售清单》(金额为330元)未经其签名确认,不予认可。另外,答辩人大哥付给原告货款3000元应予扣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马长兵当庭提供《销售清单》56份经庭审质证,徐少伟认为2012年3月26日《销售清单》(金额为1980元)和2012年10月30日《销售清单》(金额为330元)未经其签名确认,不予认可,对其他《销售清单》均没有异议。被告提供的《收条》1份经庭审质证,原告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即原告提供的2012年3月26日《销售清单》和2012年10月30日《销售清单》,因未经被告徐少伟签名确认,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至2012年10月间,被告徐少伟多次向原告马长兵购买汽车配件,货款总计51797.10元,被告徐少伟及其聘请的工人分别在原告马长兵开具的54份《销售清单》上签名确认。2016年2月10日,被告徐少伟的哥哥代付给原告货款3000元,尚欠货款48797.1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徐少伟未能支付。本院认为,徐少伟多次向马长兵购买汽车配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徐少伟尚欠马长兵货款48797.10元未支付,有马长兵提供的《销售清单》54份,徐少伟提供的收条1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互相印证,事实清楚,予以采信。马长兵请求徐少伟支付货款54107.10元,予以部分支持。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马长兵请求徐少伟支付利息应从其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马长兵请求徐少伟支付自起诉日起至付款日止按年利率计6%算的利息,本院予以采纳。综上,马长兵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徐少伟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马长兵货款48797.1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19日起至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马长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徐少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3元,减半收计576.50元,由马长兵负担56.50元,由徐少伟负担5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奇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丁岚附: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