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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史百强与朱蕾、芦彦敏、赵鹏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百强,朱蕾,芦彦敏,赵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2执723号申请人:史百强,男,汉族,1965年7月4日生。被执行人:朱蕾,男,汉族,1986年3月8日生。被执行人:芦彦敏,女,汉族,1989年3月27日生。被执行人:赵鹏利,男,汉族,1979年10月22日生。本院在史百强与朱蕾、芦彦敏、赵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荥民二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专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本院认为,通过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豫0182执7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皇甫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