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丰、毛国虎��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丰,毛国虎,姜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周丰,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毛国虎,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姜小芬,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周丰与毛国虎、姜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丰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毛国虎、姜小芬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毛国虎、姜小芬名下无商品房登记及大额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毛国虎名下有车牌号为浙H×××××小车,姜小芬名下有车牌号为浙H×××××小车本院均已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两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丰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