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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鹏、秦小龙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秦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100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鹏,男,1986年1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县,暂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4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3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秦小龙,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县,暂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6年1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鹏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秦小龙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晋0105刑初419号刑事判决,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晋01刑终63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鹏、秦小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8日13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东二巷口的小摊处,被告人孙鹏、秦小龙相互配合,盗窃了正在小摊上购物的被害人温某口袋内的Iphone6plus手机一部。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075元。2、2016年1月9日13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梅园百盛路边,被告人孙鹏、秦小龙相互配合,盗窃了正在行走的被害人刘某口袋内的Iphone6手机一部。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650元。3、2016年1月16日11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长治路口北美新天地商场一层音符服饰店内,被告人孙鹏、秦小龙相互配合,盗窃了正在挑选服装的被害人杨某2放杨某21于口袋内的Iphone6plus手机一部。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667元。4、2016年1月16日12时44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长治路口北美新天地商场门口,被告人孙鹏、秦小龙相互配合,盗窃了正在步行进入商场的被害人牛某1放牛某12于衣服内的三星Note2N7108型手机一部。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0元。5、2016年1月16日12时47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长治路口北美新天地商场门口的蛋糕店内,被告人孙鹏、秦小龙相互配合,盗窃了正在购物的被害人马某口袋内的三星A5000型手机一部。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95元。盗窃得手后,被告人孙鹏携带赃物逃离现场被群众发现围堵抓捕时,被告人孙鹏持刀威胁群众后逃离现场。2016年3月7日,被告人孙鹏向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投案。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3792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1295元,其在盗窃实施完成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小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五次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5087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鹏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鹏对指控的盗窃事实不持异议,对指控的抢劫罪其辩称,其并未抗拒抓捕,也没有使用刀具。被告人秦小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8日13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东二巷口的小摊处,被告人孙鹏、秦小龙相互配合,盗窃了正在小摊上购物的被害人温某口袋内的Iphone6plus手机一部。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075元。2、2016年1月9日13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梅园百盛路边,被告人孙鹏、秦小龙相互配合,盗窃了正在行走的被害人刘某口袋内的Iphone6手机一部。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650元。3、2016年1月16日11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长治路口北美新天地商场一层音符服饰店内,被告人孙鹏、秦小龙相互配合,盗窃了正在挑选服装的被害人杨某2放杨某21于口袋内的Iphone6plus手机一部。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667元。4、2016年1月16日12时44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长治路口北美新天地商场门口,被告人孙鹏、秦小龙相互配合,盗窃了正在步行进入商场的被害人牛某1放牛某12于衣服内的三星Note2N7108型手机一部。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0元。现赃物已追归被害人。5、2016年1月16日12时47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长治路口北美新天地商场门口的蛋糕店内,被告人孙鹏、秦小龙相互配合,盗窃了正在购物的被害人马某口袋内的三星A5000型手机一部。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95元。盗窃得手后,被告人孙鹏携带赃物逃离现场被群众发现围堵抓捕时,持刀威胁群众后逃离现场。现赃物已追归被害人。2016年3月7日,被告人孙鹏向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温某、刘某、杨某2、牛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其财物被盗的情况。2、被害人马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1月16日12:30分左右,我在长风街北美新天地正门东侧的一个蛋糕店内手机被盗,我第二次用店员的手机给我的手机打电话,电话接通后对方说是警察,找到了我丢失的手机,让我到家乐福超市门口看是不是我的手机。我找到民警以后,民警正控制着一名小偷,周围围着很多群众,我听见周围老百姓说刚才抓捕时有两名小偷,其中一名掏出刀子和民警搏斗,现在已经跑了。我在蛋糕店就看到了这一名可疑男子,群众说的另一个小偷我没有注意,被警察控制的那名男子就是在蛋糕店的男子。3、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孙鹏逃离及被告人秦小龙被抓获归案的过程。4、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7日被告人孙鹏向公安机关投案。5、证人秦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今天早上和朋友张某去长风街和信商城逛街,大概11时左右走到和信门口时,看到两名男子鬼鬼祟祟,盯着过往行人的手机和钱包一直看,并且不断尾随行人,感觉二人应该是小偷,就决定跟上看看,并打电话给小店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进行举报。民警告诉我们先盯着二人,他们马上往过赶。12点半左右此二人走到了北美新天地商城,从北门进了商城。我们跟了进去,他们二人不断进出一楼的商铺并贴近顾客实施盗窃。因为过往顾客较多并且我们怕对方发现不敢跟的太近,只能看到他们不断下手扒窃,是否得手看不清。之后该二人又走到北门,趁顾客进出掀门帘时,由其中的高个男子贴近目标打掩护,另一名瘸腿男子用镊子进行扒窃。我们看到这名瘸腿男子从一名女子口袋夹出一部白色手机,得手后该二人又走到门口的蛋糕房门口,此时一名女子正在进蛋糕房的门,高个男子又紧贴近该女子,瘸腿男子用镊子从女子口袋夹出一部白色手机。得手后瘸腿男子迅速离开蛋糕店,高个男子还停留在店里。瘸腿男子得手后穿过长风街准备逃跑,此时我看到刑警队民警已经到了路口准备停车,我跑过去对民警说嫌疑人要逃跑了,我去追需要用下手铐。拿上手铐后我和张某迅速穿过长风街,这时瘸腿嫌疑人已经在长风街长治路东北角的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准备上车。我冲上去将他右手铐住往车外拽他。拉扯过程中他的上衣扯掉了,从他身上掉出两部手机和一把镊子。他突然从身上掏出一把刀捅向我们,被我们躲开。他拿着刀一直朝我们挥舞不让我们靠近,然后又沿着长风街往东跑,我在后面追。追到体育西路口时,嫌疑人上了一辆出租车,我上前去拦出租车,出租车没停直接开走了。瘸腿男子持的是一把匕首,大概十厘米长,具体特征没看清。我的手被他刀划了一下破了皮。我返回刚才扭打现场,刑警队民警正在询问情况。在我们反映情况过程中,发现一起盗窃的那个高个男子站在马路对面朝这里张望,我们将情况告诉了现场民警,民警绕过去将高个嫌疑人抓获。我可以辨认出该两名嫌疑人。嫌疑人逃跑时乘坐的是一辆红色车号为×××的出租车。这个人腿有毛病,走路一瘸一拐,当时在家乐福台阶上,我已经拷住了他的一只手,如果不是他掏出刀子,我们两个人肯定将他控制了,并且他腿有毛病,跑得也不快,因为有刀子,我们不敢追的太紧,所以他才跑掉了。6、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今天早上和朋友秦某去长风街和信商城逛街,走到和信门口时看到两名男子鬼鬼祟祟,盯着过往行人的手机和钱包一直看并且不断尾随行人,感觉二人应该是小偷,就决定跟上看看,我朋友秦某打电话给小店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说明了情况。民警告诉我们先盯着二人,他们就在附近不远马上能赶到。12点半左右二人走到了北美新天地商城,从北门进了商城。我们跟了进去,他们二人不断进出一楼的商铺并贴近顾客实施盗窃。因为过往顾客较多,并且我们怕对方发现不敢跟的太近,只能看到他们不断下手扒窃,是不是得手看不清。之后该二人又走到北门,趁顾客进出掀门帘时,由其中的高个男子贴近目标打掩护,另一名瘸腿男子用镊子进行扒窃。我们看到这名瘸腿男子从一名女子口袋夹出一部白色手机,得手后该二人又走到门口的蛋糕房门口,此时一名女子正在进蛋糕房的门,高个男子又紧贴近该女子,瘸腿男子用镊子从女子口袋夹出一部白色手机。得手后瘸腿男子迅速离开蛋糕店,高个男子还停留在店里。瘸腿男子得手后穿过长风街准备逃跑,此时刑警队民警已经到了路口准备停车,秦某跑过去对民警说嫌疑人要逃跑了向民警借上手铐。我们迅速穿过长风街,这时瘸腿嫌疑人已经在长风街长治路东北角的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准备上车。秦某冲上去将他右手铐住往车外拽他,我也上去帮忙。拉扯过程中把嫌疑人的上衣扯掉了,从他身上掉出两部手机和一把镊子。他突然从身上掏出一把刀捅向我们被我们躲开。他拿着刀一直朝我们挥舞不让我们靠近,然后又沿着长风街往东跑,我们在后面追。追到体育西路口时嫌疑人上了一辆出租车,秦某上前去拦出租车,出租车没停直接开走了。瘸腿男子持的是一把匕首,大概十厘米长,具体特征没看清。我朋友秦某的手被他刀划了一下破了皮。瘸腿男子打上车逃跑后,我们回到刚才扭打现场。在我们向民警反映情况过程中发现了参与盗窃打掩护的那个高个男子站在马路对面朝这里张望,我们将情况告诉了现场民警,民警绕过去将高个嫌疑人抓获。我可以辨认出该两名嫌疑人。7、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1月16日13时许,我开着车号为×××的出租车沿着体育西路由北向南到了长风街口时停下,突然跑过一个人拉开车门坐到车后座催我赶紧走。我刚开出几米远,前面路边站了一名男子拦车,乘车的男子不让我停,说拦车的人是诈骗的正在追他,让我往小王村开,我没停车开走了。在车上我问对方为啥追他,该男子说因为打架、赌博。到了小王村万水装饰城南侧的路上,打表车费为10多元钱,该男子下车扔下30块钱说不用找了就走了。乘车男子在30岁左右,稍胖,身高1.7米左右,临县口音,他上车时就穿着一件衬衣,没有穿外套。上车时他的一只手一直塞胸前的衣服里看不到,另一只手上没有东西。下车时我看到他塞在衣服里的那只手戴着手铐,我也没问怎么回事。8、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温某辨认出5号照片中的男子(秦小龙)就是当天其手机被盗时在其身旁的可疑男子;被害人马某辨认出7号照片中的男子(秦小龙)就是偷其手机的男子;证人秦某辨认出9号照片中的男子(秦小龙)就是案发时负责掩护的高个男子,3号照片中的男子(孙鹏)就是实施盗窃并持刀反抗捅其的男子;证人张某辨认出5号照片中的男子(秦小龙)就是案发时打掩护的高个男子,7号照片中的男子(孙鹏)就是实施盗窃并拿刀反抗捅人的男子;证人王某辨认出8号照片中的男子(孙鹏)就是乘坐其出租车的可疑男子。9、视频截图照片证实,被害人财物被盗时的现场情况。10、赃物照片证实,被盗手机的外观特征。11、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孙鹏作案时所穿着的衣服及使用的镊子。12、伤情照片证实,证人秦某抓捕被告人孙鹏时手部受伤。13、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部分赃物、作案工具等物品,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1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鉴定价值。1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孙鹏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的情况。16、被告人孙鹏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16日,因为没钱我对秦小龙提议去偷点东西,我们就相跟去了长风街。我们走到北美新天地门口蛋糕店里时,我看到一个女的正在买蛋糕,她的右口袋里放着一部手机,我贴上去用镊子夹手机没夹出来。我就叫站在一边的秦小龙过来,让他贴近这个女的挤住她并且挡住她视线,我趁机用镊子将她口袋内的手机偷了出来。得手后我迅速离开了现场,走到长风街对面打车时有名男子拉开车门给我右手戴上了铐子,让我不要动,我推了他一把就跑,跑到家乐福门口时这名男子追上我拽住我,我脱了衣服后用力摆脱他跑了,跑到一个路口时我拦了一辆出租车逃离了现场。该男子控制我时把衣服脱了扔了,手机放在我的衣服口袋里。其当庭对伙同被告人秦小龙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7、被告人秦小龙当庭对其伙同被告人孙鹏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8、身份证明材料证实了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鹏、秦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孙鹏扒窃四次共计13792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秦小龙扒窃五次共计150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鹏在实施第五次扒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孙鹏关于其没有持刀抗拒抓捕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本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其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持刀威胁,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法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盗窃犯罪事实,对于盗窃罪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小龙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鹏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秦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孙鹏、秦小龙退赔被害人温某5075元、退赔被害人刘某365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246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水莲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人民陪审员  张桂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金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