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荣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荣,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2164号原告:罗荣,女,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高碑店市。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中路567号4、5、6号康城大厦。原告罗荣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罗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师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