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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新友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704行初37号起诉人黄新友,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2017年6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黄新友的起诉状。请求:判令被起诉人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不作为,退还起诉人购房款并支付20万元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3万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黄新友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黄新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广金审判员  杨 磊审判员  金书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