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执恢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与江苏拓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钱萍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江苏拓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钱萍萍,汪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执恢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59号。负责人孙守茹,行长。被执行人江苏拓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马路18号。法定代表人钱萍萍,总经理。被执行人钱萍萍,女,197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汪旭峰,男,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拓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钱萍萍、汪旭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徐商初字第012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邳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徐商初字第0129号民事调解书由邳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平华代理审判员 宋宏伟代理审判员 单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