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余定和、余家会等与余定祥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定和,余家会,葛光海,余定祥,余家松,陈洁,余家萍,潘开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751号原告余定和,男,1953年10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原告余家会,女,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原告葛光海,男,1979年11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余定祥,男,70岁,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被告余家松,女,37岁,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被告陈洁,女,35岁,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被告余家萍,女,47岁,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被告潘开湄,男,47岁,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系余家萍之夫。原告余定和、余家会、葛光海与被告余定祥、余家松、陈洁、余家萍、潘开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余定和、余家会、葛光海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定和、余家会、葛光海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定和、余家会、葛光海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余定和、余家会、葛光海负担。审判员 黄天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匀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