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3财保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邢荣彬诉刘义、沈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荣彬,刘义,沈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财保120号之一申请人邢荣彬,男,1989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刘义,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申请人沈艳玲,女,1976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义的绿色家园T7-**。申请人以沈艳玲单独所有的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小区-1123-**[黑(2016)大庆市不动产权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金额8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刘义的绿色家园T7-**予以查封;二、依法对担保人沈艳玲单独所有的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小区-1123-**[黑(2016)大庆市不动产权第**号]予以查封。财产保全费8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东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栾小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