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朱晓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2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晓虎,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现住安陆市。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2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安检公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晓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先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晓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6日2时许,被告人朱晓虎翻窗进入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凯旋城小区9栋一单元201室,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际,将其家中17000元现金和一部苹果6PLUS、一部三星S6手机盗走。案发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二部手机的鉴定价值为4793元;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朱晓虎患待分类的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为证实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晓虎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晓虎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晓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晓虎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6日2时许,被告人朱晓虎翻窗进入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凯旋城小区9栋一单元201室,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际,将其家中17000元现金和一部苹果6PLUS、一部三星S6手机盗走。案发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二部手机的鉴定价值为4793元;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朱晓虎患待分类的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被告人朱晓虎亲属已向被害人张某退赔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朱晓虎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3.证人胡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现场指纹与被告人指纹同一性及刑事责任能力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收条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晓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晓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晓虎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晓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耀龙审 判 员 毛翠娥人民陪审员 刘德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娟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