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81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卢静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2405号起诉人卢静,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流市,现住北流市。本院收到卢静的起诉状,起诉人卢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起诉人北流市二轻工业联合社给起诉人缴纳养老和医保(时间:1991年至2018年)。事实和理由:起诉人卢静于1988年经北流县劳动局吸收为集体固定工人分到北流市二轻工业联合社再由该社安排到自行车零件厂工作。1992年由于自行车厂生产过剩,工作不正常,为了养家糊口,起诉人只好自己找工作做。2005年,起诉人才知道被起诉人已于1992年把其开除。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除名违法,其仍是在册职工,是企业的富余职工,其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社会保险费核定和征缴是行政职责范畴,应当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卢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彭绍伟审判员  赖美新审判员  李棍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小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