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樊丰收与被上诉人薛国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丰收,薛国勤,樊满仓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丰收,男,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当清、李伟,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国勤,男,1965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樊满仓,男,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樊丰收与被上诉人薛国勤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临猗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1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关于案涉水果价格的认定问题。被上诉人薛国勤提出其货物总价值为88581元,其提交的损失明细清单中包含运费、雇员饭费等其他费用,由于水果市场价格随着供需关系不断发生变化,你院径行依照被上诉人薛国勤提供的货运单货物总价88000元进行认定,明显依据不足。二、案涉车辆上的水果为杏、毛桃、李子、油桃,你院判决樊丰收、樊满仓赔偿薛国勤苹果损失88000元,是否与本案有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猗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1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樊丰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梅智勇审判员 林学武审判员 王 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