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子长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高东家与秦存怀、郝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东家,秦存怀,郝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子长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高东家,男,汉族。被执行人秦存怀,男,汉族。被执行人郝翠翠,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东家与被执行人秦存怀、郝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请执行人高东家与被执行人秦存怀、郝翠翠达成和解协议:由秦存怀、郝翠翠偿还高东家本金及利息105000元,2017年6月14日偿还20000元,2017年7月10日偿还10000元,2017年10月30日偿还2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偿还20000元,2018年4月30日偿还3500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存怀、郝翠翠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执字第000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理员张宏明助理审判员 薛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