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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喻华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3执123号移送执行部门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喻华龙,男,汉族,1983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喻华龙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喻华龙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边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喻华龙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已上缴国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马边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喻华龙的罚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阿克嘉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文 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