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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02民初3577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李蓓,广西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强,广西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告:黄某某,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审计局宿舍,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蓓、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及被告黄某某偿还原告张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1827元(从2014年5月12起暂计至2016年11月23日,以后另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11日由朋友李香丽介绍借款给被告陈某某用于做生意,并立下借据,约定于2014年5月11日归还,由被告黄某某承诺还款时间。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借款未果。原告为此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黄某某辩称,本人与被告陈某某于2014年2月19日离婚,对她向原告借款一事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人前妻好赌,本人并不认识原告;借条上的签名不是我自愿签的,是在本人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一群向陈某某追债的人来到我家,通过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本人签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本人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某所欠的债务应由其本人承担。被告陈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1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立下了借条,载明:借到张某贰万元人民币,于2014年5月11日归还。2014年2月19日,被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协议离婚,并立下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各自承担各自的债务。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4年3月1日,被告黄某某在涉案借条上作为承诺人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了指模。但被告黄某某主张涉案借条上的签名和按指模是被逼迫的。在庭审中,原告主张利息计算为: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2万元属实,有其立下的《借条》在卷佐证,且被告陈某某未到庭提出抗辩意见,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陈某某借款后没有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某某应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4年5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被告黄某某抗辩认为该笔债务是被告陈某某的个人债务,其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但是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且被告黄某某也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被告黄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受胁迫所签,故本院对此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及黄某某应偿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4年5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案件受理费364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14元,由被告陈某某和黄某某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偿还借款时一并付还给原告)。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4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东宁人民陪审员  黄耀群人民陪审员  黄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乐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