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行初字第6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北京万家购科贸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家购科贸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6276号原告北京万家购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连道卫强校甲40号南楼316室。法定代表人夏克言,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第三人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刘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万家购科贸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79336号关于第11528883号“青春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北京万家购科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家购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北京万家购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丽婷审 判 员 兰国红审 判 员 刘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恩义书 记 员 国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