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余立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立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38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立创,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立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立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立创至义乌市江东街道义乌市中心医院住院部9楼,见2号病房房门未关,遂进入该房内盗得被害人李某放在墙角边充电的华为mate8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23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余立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余立创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立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余立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立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