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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701号案件移送民一庭。被执行人王静,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4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静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营口道支行账号03×××79的账户存款人民币40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七��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北斗 关注公众号“”